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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洛阳古都发展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项目(洛阳十三朝古都名单)

股票经验 2023年09月24日 10:07 101 经验预警

  重要提示

  本案例大部分数据资料来自搏实数据库。其余少部分数据来源于相关网络报刊及电视台,我们对文中相关的数据采集保持中立,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者完整性不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您参考学习。

  案例中提示的核心内容旨在为您揭示质押融资的各种风险,提出相应防范措施。

  适合于创业企业家、担保机构、第三方监管机构、投资机构、投行尽调人员及行业专家学者参考借鉴。

若是有关人士想交流学习,请您联系我们,由搏实投研部专案投研人员负责。

  内容提要

  本文搏实资本投研部首先介绍了我国质押融资的现状,针对实务中经常涉及的动产质押(如存货)、权利质押(如债券、股票、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的风险进行充分揭示,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最后归纳总结出抵押过程中共性问题,供相关人士参考借鉴。

  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质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方式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在经济持续发展的今天,企业融资需求不断增长,对于体量庞大的企业来讲,在资本市场体系日臻完善的环境中,融资自然不是难事,正如一个社会的文明不只是体现在强者更强,更体现在对弱者的关照。对于中小企业来讲,没有上市公司那么多渠道,如何就现有状况开展融资活动,则对企业发展甚至时生存产生重要影响。

  然而,在以不动产和动产方式划分的物权世界里,世界头号经济强国美国动产(包括权利)融资担保占中小企业融资70%,反观我国,连30%都不到,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普遍存在。在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我国企业能够得到的不动产很少,在这样的境地下,如何利用动产和权利合理融资将再次考验着市场经验尚且不足的许多企业。

  在前期的文章中,我们介绍了抵押融资,以及抵押过程中不同抵押物的风险特征。事实上,质押融资也是一种很好的融资方式。但是抵押和质押有啥不同呢,其实两者并没有什么本质的不同,在能够用于抵押和质押的财产中,其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因此,下面我们将主要就各种权利质押过程中的风险及相应的防范措施进行梳理,对动产质押情况仅举存货质押融资一例,其余请参照抵押的相关内容,这里不再赘述。

  一、存货质押的风险与防范措施

  一些制造类和经销类的企业经常会碰到企业“有货没钱”的状况,但在向上游采购时又会有大额流动资金需求。如何将企业存货盘活,将其提前变现河南洛阳古都发展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项目?存货质押融资提供一种可行的方式,企业可以将其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当成质押物向商业银行借款,通过第三方企业对货物进行监管,对质押物进行转移占有,从而达到了融资的目的。

  (一)存货质押的风险

  存货质押融资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模式,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相应的风险。在存货质押融资业务中存在的风险有以下三种:

  第一,质押人和监管企业的资信风险。主要包括客户偿债意愿、偿债能力等信用风险,以及监管企业监控措施不完善、不按协议操作、道德风险和不法客户 风险。

  第二,存物价值评估风险。一是质押物的选择风险。因为并不是所有商品都适合做质押物,所选择的质押物价值不稳定,价格和质量随时间变化较大,变现能力弱,将直接影响质权的实现。二是质押物高估风险。质押物的价格高估和价格波动所带来的损失。三是质押物的质押率确定风险。由于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在不对称信息条件下为了降低信贷风险,很难对不同资信的出质企业使用不同的质押率。

  第三,司法上存在的弊端。如出质人与其他债权人将动产质物恶意进行抵押登记,该解释规定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优于质权,这将影响存货质押融资中的产权归属,从而损害到债权人权益,使银行信贷资产面临风险隐患。

  

  (二)风险防范

  要切实防范动产质押授信业务中可能存在风险,至少要求遵守以下几点操作规则:

  第一,注重合作方资信。一是要选准企业。重点考察企业的经营能力和信用状况,尽量选择主营业务突出,配套资金充裕,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层素质较高,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严格实行贷款资格准入制度。二是选优监管企业。监管企业的信用状况及资产状况直接关系到贷款的风险,在监管企业的选择上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资产实力雄厚,对贷款损失具备足够的清偿能力河南洛阳古都发展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项目;依法合规经营,内部管理严格,社会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有完善的内部制度,从业经验丰富,有具体的监管计划和方案;具有承担押品监管和对银行负责的态度和能力。

  第二,谨慎选择质物。一是要对存货所有权进行严格的确认,只有所有权属于出资人的货物才能出质。二是全面评估存货质量。比如,货物的估价是否如实反映了市场状况,市场价格波动是否会影响到即将质押的货物,货物保管的难易程度,货物未来的市场销售等,对性质不稳、易变质、损耗、市场价格波动大、无经常性市场需求的货物不能被选为质物。三是考察存货来源的合法性,对非法途径取得的物品,不能作为质押商品。四是明确出质人、质权人、监管人的法律关系及权利义务,注意货物的验收确认、货物出质、质物的置换和解除监管等关键环节的控制。五是合理确定质物价值和质押率。质物价值的核定应以商品的进价或成本价、地区内过去6个月中的最低市场价两者中的低者确定。融资金额应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资信状况、授信额度、质押物种类、质量、市场行情、变现难度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三,完善存货监管措施。在法律风险的控制方面,应对质押存货的相应产权进行认定,如通过工商部门查询质押存货的抵押情况;要求企业出具承诺函,承诺未对且不再对出质存货办理抵、质押,防范存货被重复质押或再抵押风险。在操作风险的控制方面,要加强业务运营管理和内部操作规范管理;认真审议业务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充分达成一致意见,严格执行质押监管协议规定的责任义务。在市场风险的控制方面,要建立质押商品的信息收集和反馈体系,掌握商品的市场价值和销售情况变化规律,有效地进行质押货物价值和销售状况的实时追踪与评估;设置预警线,对可能发生的风险提前预警,当市场价格下跌或存货因量的减少到预警线时,按协议规定通知出质人增加质物和保证金,避免业务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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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能够用于质押的权利包括: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下面我们将就其中部分较为常用于权利质押方式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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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债券质押贷款的风险与防范

  质押人(融资方)可以将一定数量的债券质押给质押权人(融券方),从而取得资金。但是,质押债券只有具备足够的流动性才能为标的债券。在整个庞大的债券市场上,央行,全国性的商业银行,以及其他非银金融机构(财务公司、汽车金融等)和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是主要的参与者,对于个人或中小企业更多的是申请国债质押来融资,主要分为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和记账式国债质押两种,以下我们以这两种债券为例,介绍其中主要的关注点。

  (一)凭证式国债质押

  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凭证式国债作质押,从商业银行取得人民币贷款,到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在实际操作中,应予以关注的风险点主要包括:

  1.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期限由贷款机构与借款人自行商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凭证式国债的到期日。若用不同期限的多张凭证式国债作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

  2.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额度起点为5000元,每笔贷款应不超过质押品面额的90%。

  3.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含浮动)和有关规定执行。国债质押贷款利率,贷款银行是以中国人民银行的基准利率为基础,浮动执行的。浮动多少,要看实际情况,市场利率的不确定性本身对于债券的估值带来风险。

  4.凭证式国债贷款应按期归还。逾期1个月(含)以内的,自逾期之日起,贷款机构按法定罚息利率向借款人计收罚息。逾期超过1个月,贷款机构有权处理质押的凭证式国债,抵偿贷款本息。

  (二)记账式债券质押

  记账式债券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记账式债券作质押,从商业银行取得人民币贷款,到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在实操中,应注意:

  1.申请办理质押贷款业务的记账式债券,必须是申请人本人名下的记账式债券(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组织除外)。

  2.申请办理的质押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其作为质押物的记账式债券的剩余期限;申请办理质押贷款的金额起点为5000元,最高不得超过其作为质押物的记账式债券当日账户可用余额(面值)的90%。

  3.办理记账式债券质押贷款业务,必须在质押合同的质物清单中载明客户被质押冻结的记账式债券的户名、托管账号、债券代码、冻结债券数量、资金清算账户账号等事项,并约定一旦客户 ,银行有权处置被冻结的债券。

  4.借款人未能按约定期间归还贷款本息,贷款逾期一个月的次一交易日,银行应将冻结的债券作解冻卖出处理。冻结的债券应按照当日银行买人价格卖出,卖出资金将首先偿付贷款本息,剩余资金将自动划入借款人指定的债券交易资金账户。

  总之,在债券质押融资过程中,其风险大体上类似于债券本身,考虑能多的是质押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其质押的债券能否足额清偿债务,同样的存在利率风险、通货膨胀的风险,这样在处置质押物时将面对诸多不确定性。另外,近些年储蓄国债成为不乏分子伪造变造、 银行贷款的重点对象,如何识别质押凭证,防范伪造变造的国债收款凭证也在考验着质押权人。从另一角度来讲,作为质押人本身也不情愿将低质押率的债券清偿自己的债务,如果这样将面临着失去债券的固定收益,去承受较大的折价。

  三、股权质押融资的风险与防范措施

  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股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获得贷款的融资活动。从2007 年 10 月 1 日生效的《物权法》开始,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出质,股权作为质押物拥有法律根据以来,到目前,A股中未解押股票质押市值达6.13万亿元的规模,股权质押在企业融资过程中起到很大作用。对于这种常用的融资手段,我们只有更多的去了解其自身的风险点才能更好的去运用它,为企业自身服务。

  (一)股权质押融资的风险

  1.不合格股权的风险。《公司法》、《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对可供质押、可供转让的股权作了严格限制,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将不能作为质押物的质权误作质押物。如,以下股权就不能被作为贷款质押物:(1)已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股权出质的;(2)已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再次出质的;(3)以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过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权出质的;(4)以股权出质给本公司的;(5)以公司章程约定不能出质的股权出质的,即使股东名册有记载;(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股权,则可能还会更复杂的情况,在实践中,贷款人对是否可供质押的鉴别工作量较大,如果借款人和质押人不主动配合,或存在道德风险,贷款人可能会接受不合格的股权作为质押物,从而带来更多的贷款风险。

  2.股权价值评估的风险。目前对公司质押股权进行价值评估时所用的评估方法有很多,如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市场法,等等;不同的评估方法评估出的股权价值有时会相差很大。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可以参考股票交易市场的价格进行评估,从而确定拟质押股权的价值,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由于无法上市交易,没有市场价格,其估价更加困难。股权价值难以准确评估给办理贷款业务带来一定难度。而且在经营过程中,股东的权益存在转移的情况,经营收益逐步或者经常转移为个人资本,对股权的实际价值计算带来很大难度。如果不能正确估算质押股权的价值,就有可能带来质押物估价过高的问题,从而为贷款风险留下隐患。

  3.股权价格波动的风险。贷款发放后,需要对股票的价格变动进行监管,但在实践中可能很难做好这一风险防范的重要工作。对于上市公司的股权价格监管要相对容易,银行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市场来监管股权价格。但对于非上市公司,由于其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公司的真实经营情况及重大交易情况不用面向全社会公布,难以掌握其真实状况。况且,在质押后,公司董事会也可能通过各种手段变相处置公司资产,掏空公司,此时若公司不能归还贷款,公司股价将大幅贬值下跌,难以完全收回本金。

  4.股权空心化风险。股权代表股东向企业的出资证明,但股东出资后,若将对应的资产抵押,那么股权对应的资产财产权可能就会被虚置,而银行所处质押股权的受偿权要位于有形财产、质押债权之后,意味着若公司 清盘时,以股权质押的贷款受偿权靠后,其保障度降低。

  5.股权处置风险变现风险。对于上市公司来讲,股票流动性较强,既可以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减持,也可以通过大宗交易、股权转让的方式减持,股票处置变现较为方便。然而,对于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处置就比较麻烦,基于其自身流动性较弱,估值很难公允,受市场因素影响波动较大,且公司重大事项不公开披露,这些将增加股权处置的风险。

  (二)股票质押风险防范

  为了防范股权质押过程中的风险,要求贷款人要仔细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借款用途、还款来源和还款能力外,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出质人资信、身份情况以及经营状况;拟出质股权份额,股权凭证是否有效,拟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经营情况;实现质权的可行性。必要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阅相关登记档案。贷款人审查借款人提交的股权质押贷款申请书、股权凭证等资料,符合要求并准备发放股权质押贷款的,应组织开展对股权的价值评估,了解、掌握该股权的市场价值,合理确定质押贷款金额。在贷后检查中,还要定期对质押股权进行价值评估,并事先约定强制转让股权的价格底线;最后,要做好积极的风险预防保证和超前的风险转移方案,必要时可以要求质押人提供第三方担保或其他保证措施,将实现质权的风险降到最低限。

  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与防范

  自 2008 年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先后在全国近20 个地区开展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虽然实行时间与股票质押相差不远,但融资规模不是在一个数量级上,近5年,我国专利质押融资总额2057亿元,而发展速度有井喷态势,年均增长33%,另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上半年,全国新增专利权质押融资金额达到318亿元,同比增长92%;质押项目数1493项,同比增长41%,有效解决了一批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但,由于知识产权自身的特点,它并不像有形资产那样一目了然,它本身所具有的“无形”特性以及外部环境的不完善,使得银行面临着法律风险、经济风险等一系列风险。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

  1.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主要是指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的不确定性或潜在的不确定性、权利的不稳定性、与他人知识产权冲突的可能性和后续权利的处置等方面的不确定性。

  作为质押物的知识产权,它所具有的非物质性使得质押权人不能通过转移占有的方式来控制质押物,它所具有的时间性和地域性特点使得银行在贷款期间的权利不断受到潜在挑战,从而使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具有以下法律风险:1)权属风险。主要包括知识产权权属关系的清晰性和完整性,以及后续产生权属纠纷的可能性,如专利权因未交年费或授权期届满而失效,或专利权取得后又因他人的异议而被撤销等,此时的知识产权将毫无担保价值。2)授权和转让争议风险。主要是指知识产权在授权和转让协议中的有关约定和限制会影响其价值。3)由于登记机关不统一或无登记机关,可能出现物权的重复抵押担保或因不能登记而无法抵押担保等问题。

  2.知识产权的经济风险

  知识产权在权利存续期内所能够产生的经济价值是影响作为质押物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重要因素,然而知识产权创造经济价值的能力却受到整个社会经济、技术、市场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它主要存在风险包括:1)由于技术进步导致的技术替代风险;2)强制许可可能会导致知识产权迅速贬值。3)专利技术的产品市场还没有成熟,经济利益较弱的市场化风险;4)产品被仿冒、假冒而受到冲击,从而严重影响知识产权的价值的侵权风险。

  3.知识产权的流动性风险

  尽管我国已有可以公开交易知识产权的市场,但是,具体到某项知识产权能否交易成功仍是一个未知数。因此,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知识产权的处置通道不畅将大大增加质押权人信贷风险。

  4.价值评估人的主观判断风险

  目前,全球尚无标准的知识产权估值方法,缺少具体的评估实施细则和量化标准。 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过程中,评估人的专业能力、视角、方法、经验直接影响评估结果。而知识产权的价值是确定质押贷款额度、期限和贷款利率的依据,评估人的主观判断有可能对知识产权价值作出较大偏差的估计。

  (二)风险防范

  在控制和防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过程中,我们不得不承认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下,存在着许多不足,有待于继续健全和完善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对于具体的防范措施可以参照借鉴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质押权人严格制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准入条件。要求作为质押物的知识产权必须产权明晰,可以办理质押登记,按照国家规定可上市交易,且易于变现。比如,专利权至少已实施2年,专利权有效并具有盈利能力;商标已经用于产品或服务,商标合法有效且使用期限至少在2年以上。

  二是合理确定贷款质押率。由于知识产权的处臵成本较高,处臵价格与评估价值往往相差较大,因而贷款质押率不宜过高。根据国际经验,贷款质押率应控制在发明专利≤25%,实用新型专利≤15%,驰名商标≤30%,普通商标≤20%。

  三是合理确定贷款期限。科技进步和市场需求的变化,使知识产权的贬值风险较大,因而贷款期限不宜过长,应以一年期为主,最长不得超过3年。

  四是严格核查资产评估机构采用的评估方法和标准是否合理、评估价值与市场价值是否相近,以确保价值评估的准确性。

  五是加强贷后跟踪管理。一旦发现出质人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知识产权,或知识产权价值明显下降而可能损害银行利益时,贷款银行必须及时采取相应的资产保全措施。

  五、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风险与防范

  我们知道,在美国,小企业有担保物的贷款中,70%左右的贷款是由应收账款或存货单独担保或共同担保,在国际交易中,应收账款融资也已经应用得非常普遍。但在我国,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正式实施前,应收账款未作为一种质押标的在法律中予以明确规定,实施后,才首次将应收账款纳入可质押的财产权利之一在法律中予以明确规定,总之,这为企业融资又拓展了一条新的渠道。

  但是,因为法律规定以及登记制度的先天不足,导致应收账款质押在实践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什么是应收账款?法律上,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主要包括以下权利:(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4)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5)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意义上的应收账款在内涵上大于会计学意义上的应收账款,即除了已经发生的债权外,还包括未发生的债权,而且,并不以是否履行合同义务为前提。本质上,是一种债权质押的融资方式。

  (一)应收账款质押的风险

  1、债权的合法性风险。根据规定,只有合法的债权转让才能得到保护;如果基础合同存在我国《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即存在:

  (1)一方以 、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河南洛阳古都发展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项目(洛阳十三朝古都名单)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则债权不具有合法性,将会损害质押权人的利益。

  2、债权的真实性风险。用作质押的应收账款是通过合同来体现的,但由于在质押担保过程中,基础合同的付款债务人(以下简称“债务人”)并没有参与其中,这就容易产生伪造合同的可能。这种伪造包括基础合同出质人(可能是债权人,也可能是第三人)一个人伪造,也包括出质人和债务人共同伪造。其结果就是产生一个并不真实的债权。

  3、债权的唯一性风险。即出质人在质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应收账款多次质押,能将基础合同和应收账款特定化的要素包括当事人、合同内容、合同编号、应收账款的支付安排等。在这些要素中,合同的价格、数量、金额、编号等,是容易编造的。如果出质人故意 取质权人资金,是可以通过编造等手段将应收账款多次质押的,这势必影响质押的安全

  4、债权的可转让性风险。债权的可转让性是应收账款质押的前提条件,如果质押的债权是不可转让的,将无法实现债权的有效索偿。

  5、债权的权利瑕疵风险。对质押的债权,应是能够完全排斥第三者的权利和利益要求的、完整的权利。但由于质押人的原因,质押债权可能存在多重转让风险、多重处置风险、所有权被保留风险、货物被留置风险等权利瑕疵。

  (二)风险防范

  尽管应收账款质押存在上述诸多制度缺陷以及操作风险,但是,作为一种费用低、办理程序相对简单、质押标的便于寻找的融资担保方式,仍然得到了广泛应用。我们虽然不能寻求永远滞后的法律解决永远超前的现实,但却可以通过对具体操作模式的设计和合同的约定,以达到规避法律风险的目的。

  首先,尽量选择相对“完美”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标的,这里的相对可以是现有的(即出质人已履行完毕基础合同约定的义务)、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基础合同效力不存在任何瑕疵的、到期日不晚于所担保债权的到期日的应收账款。

  其次,仅接受全额质押,不接受部分质押,不接受“一权多质”。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在同一应收账款之上设立多个质权的,虽然可以办理质押登记,但登记在后的质权的认定和行使却无法可依;而且,势必会影响登记在先的质权的行使和质押率的计算。因此,为规避前述风险,应当仅接受应收账款全额质押,不接受应收账款部分质押,更不允许出质人在一个应收账款之上设立多个质权。

  再次,要尽可能的在所有规定的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尤其要对出质人的权利进行约束和限制。比如约定:“未经质权同意,出质人不得放弃、转让应收账款或将其重复质押,亦不得以应收账款与其他债权进行抵销。”、“不擅自变更合同、不擅自行使合同解除权”等。因为,出质人行使应收账款基础合同项下的权利,有可能致使应收账款质权人的质权失去存在和实现的基础。

  最后,将质押事宜通知债务人并签署三方协议,促使债务人将应收账款直接付给质权人。通知债务人不是应收账款质权设立和生效的条件,但却是应收账款质权实现的条件。因此,为确保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建议通知债务人。最好的方式莫过于签署三方协议,优点在于:第一,达到通知债务人的目的;第二,可以对应收账款的履行期限和数额进行重新约定;第三,可以约定债务人直接将应收账款付至质权人或付至质权人设置监管措施的账户;第四,可以对债务人基础合同项下的权利也进行相应限制。

  六、搏实资本投研部点评

  以上,我们梳理了质押融资不同质押物的风险特征和防范控制措施,当然,不同质押形式有其特有风险,但本质上作为一种融资手段,只是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为质押方式作为一种增信手段,是企业不能清除债务的补偿手段,其中我们也要注意有可能存在不法质押的可能。抛却这一点不讲,就真实质押融资中涉及到问题,我们更应该关注企业的企业持续盈利的能力以保障未来能够有能力足额按时偿还债务,以及信誉度的问题,特别是在金融机构有无不良还款记录,来降低不发生 的风险。

  因此,要认真审查企业的财务报表,商业盈利模式,对企业的营业前景进行预测,当然,细节方面的风险防控措施可以参照上述分析,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是做好贷中、贷后管理工作,加强贷中风险预警机制,如企业出现重大变故、贷款未按用途使用等情况要做好预警,确保风险控制的最后一道防线安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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