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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梁山经发(1、2)号债权资产项目(梁山经济开发区规划)

定融经验 2023年11月29日 22:44 95 经验预警

  摘要:《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施行13年来,客观上过度保护恶意债权,祸及众多无辜公民,无限滥用家事代理,冲击公序良俗原则,造成不良社会导向,致令司法公信受损,业已悖离立法初衷,引发法治与民生隐患,直接影响换届之年的社会和谐稳定大局。

  关键词:《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呼吁废止“24条”舆情 司法改革紧迫性

  目录

  一、“24条”维权舆情现状与根源

  二、中国裁判文书网数据分析

  三、“24”受害者问卷调查分析

  四、“24”舆情从审判到执行环节步步催化

  五、维权舆情凸显的法治与民生隐患

  六、代表委员破解困局的提案努力

  七、皆大欢喜各方共赢破解困局

  八、将司法改革进行到底的对策建议

一、“24条”维权舆情现状与根源

  2017年06月以来,河南、广东、浙江、江苏、四川、山东、福建、河北、辽宁、江西等省高级人民法院门前及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门前,相继有“24条受害者”鸣冤维权,北京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信访局门前每周也聚集着一批批各地进京群访的“24条受害者”,强烈要求废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下简称“24条”)。这些维权群体以女性为主,是由“24条”催生的“被负债”群体。这一波及全国东、中、西部30个省、直辖市、自治区,且正在持续发酵的群体性自发维权浪潮,隐含着严重的法治与民生隐患,暴露出近年民间高利贷祸水泛滥引发借贷纠纷案件高发形势下,司法实践中的弊端及司法改革面临的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的突出问题。

  “24条”系由最高人民法院两位落马副院长黄松有、奚晓明负责民事诉讼司法工作期间,不顾司法理论与实务界的反对声音,强行主持制定出台的对夫妻共同债务预设“有罪推定”的司法解释条文,自2004年04月01日实施以来,非议不断,批评之声不绝于耳,饱受法学理论、实务界及社会各界诟病。

  关于夫妻债务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如下: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017年02月28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在“24条”基础上新增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可以看出“24条”及其补充规定过分注重债权保护,几乎免除债权人在缔结债务时的一切审慎注意义务,却忽视对婚姻关系中不知情非举债人一方权益的保护。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外大额举债,并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为夫妻共同生活”、“为家庭共同生活”等本质特点。这种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违反《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立法精神,要由夫妻非举债一方共同承担另一方与山东梁山经发(1、2)号债权资产项目他人所擅自设立的债务,破坏法律平等保护各类社会主体权益的均衡性。不知情非举债一方并无法预知另一方何时举债和举债数额,无法控制其举债用途,尤其在另一方恶意举债时更是如此。

  “24条”及其补充规定预设推定共同债务的立场,导致司法实践中相当多数的法官、特别是各地基层法院的法官机械司法、“一刀切”断案,不分青红皂白一律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在外单独举债视为共同债务处理,损害的往往是不知情、非举债一方——特别是无辜的女性配偶或前配偶方的合法权益,由此导致“婚姻关系是个筐,任何债务往里装”的司法乱象。夫妻一方中的大量非举债方不知情、无合意、没签字、未受益,甚至很多债权人和举债方刻意隐瞒非举债方,因适用“24条”被判连带巨债的受害者完全无法防范。

  2017年03月全国“两会”结束后,因“24条”而起的信访、群访事件不减反增。由于现有政策救助和司法救济严重缺位,受害人群体依法依规遍访各级相关部门和机构的信访窗口,均得不到实际帮助。2017年06月19日,河南省“24条”维权人群自发率先聚集河南省高院,拉起横幅要求面见院长,维权群体行为升级,随后引发连锁反应,全国形成此起彼伏到各地高院群访鸣冤抗议潮,个别省在收缴横幅过程中发生冲撞与冲突。由于相关部门未能及时重视和给予建设性沟通,个别省的参与维权者还遭遇警告性反馈和报复性打压,还有个别受害人开始绝食,越来越多步入维权困境的“24条”受害者从挫败、焦虑滑向易激惹状态,大规模群体性进京维权事件极有可能一触即发。

二、中国裁判文书网数据分析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年08月14日数据:伴随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逐年高发,2014年和2015年援引“24条”审理的夫妻共同债务案件激增,分别高达8万余件和9万余件,而2016年案发率进一步增长至近16万件,较上年增长42.5%。

  

  

  在非举债的夫或妻一方对债务并不知情的情况下,援引24条审理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比例也逐年递增,2014年和2015年连续两年激增至万起以上,2016年该项数据已高达1.8万余起。由于援引“24条”审理的案件绝大多数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此导致“被负债”群体越滚越大,遍及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年及2016年数据,援引“24条”审理夫妻债务问题案发率最高的省为浙江、福建、江苏、广东4省,均为经济发达地区,4省案发率,2015年和2016年分别占据全国此类案件总量的51.7%和59.4%,各省案发增长率均极为惊人。

  

  仅网上自发抱团维权的“24条”受害人中,就涉及除西藏以外的30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受害人除汉族外,还涉及藏族、回族、满族、蒙古族、彝族、壮族、纳西族、畲族、侗族、土家族、苗族、瑶族、布依族等近20个少数民族。而且受害人中除加拿大、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多国“海归”精英以外,还包括在华外籍受害人以及旅居国外多年的海外中国公民。相关案例,新华社、中央电视台、中国青年报、中国妇女报、中国国际电视台、中国新闻周刊、民主与法制周刊等等国内数十家主流媒体以及中国香港特区媒体均已不断跟踪报道。

  受害者以女性为主,绝大多数属受过高等教育的社会中坚阶层,半数以上系来自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干部,有大学教授、省级先进,有地方人大代表、民主党派人士,有法官、律师、军官、警察,有教师、医生、记者、编辑等等,职业类型一应俱全。“被负债”前,他们大多职业生涯发展良好,经济收入可观,有着强烈的社会责任、法治信仰和人格尊严意识。

  

  在实践中,援引“24条”审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成为司法惯例。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多重关键词检索显示,从2013年到2016年,援引“24条”审理的夫妻共同债务案件占比均在六成以上。与此同时,援引《婚姻法》第41条审理的夫妻共同债务案件占比均不足一成,而且占比逐年下跌,2016年已不足6%。同时援引《婚姻法》第41条和“24条”的同类案件,占比同样逐年下跌。从效力看,法律条文本应高于司法解释,但“24条”谮越上位法,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偷天换日,把《婚姻法》41条“共同生活”的本质标准歪曲为“存续期间”的时间标准,形成扩大化解释。

  由于前配偶一方擅自借债涉讼通常多案齐发、涉案标的大、利息约定高,遭遇无辜连带“被负债”后,这些受害者一生奋斗所获成果几乎一夕尽毁,特别是2017年05月01日以来,伴随司法执行新规下各地破解“执行难”的攻坚行动,许多受害者被无辜连带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甚至遭遇司法拘留,被视为不安定因素通报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被拍卖唯一住房,工资卡、医保卡、公积金、养老金账户被查封冻结,因“被负债”而一夜赤贫,有的孤儿寡母遭遇职业放贷人上门暴力逼债,严重影响到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伴随社会支持断绝与同级比较失败,受害者群体抑郁、无助、焦虑、愤怒、绝望、躁狂等应激症状日趋明显,由于这一群体对尊严的守护感明显高于一般维权群体,目前该维权群体对法治公平正义的质疑、对司法改革的拷问及维权到底的情绪十分强烈。

三、“24”受害者问卷调查分析

  2016年上半年,彭云、李秀萍开始合作,着手针对“24条”受害者设计调查问卷、征集实名填写被试。历经6轮数据更新,截至2017年03月20日,回收问卷1378份,剔除119名暂未涉案潜在受害者答卷及129份可能存疑答卷后,征集涉案有效答卷1130份,分别来自29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当时暂缺青海、西藏数据),实名填写人数最多的是江苏、浙江、山东、福建、广东5省。参与调查者中,84.3%为女性,在涉案恶意举债发生时,86.6%的受害人都有稳定工作及收入,75.9%的受害人受过高等教育,硕士以上(含博士)高学历者占比5.8%;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职员工占比高达51.3%。“24条”受害者,不是一般刻板定型印象理解的拦轿喊冤的秦香莲、弄假成真的李雪莲或者怨天尤人的祥林嫂形象,恰恰可能是山东梁山经发(1、2)号债权资产项目你、是我,是我们身边的任何一个人。

  

  

  与“24条”受害人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举债方学历整体低于“24条”受害者学历;39.1%的举债方业已跑路,10.4%涉嫌刑事案件,3.4%去世,仅13.2%的举债方仍有正常工作。涉案恶意举债发生时,仅13.21%的举债方为企业法人代表或担任管理岗位,同时高达44%的举债方无固定工作。不仅如此,52.8%的举债方跑路或因各种原因缺席审判,完全无处质证,举证难度极大。另有31.1%的恶意举债方与受害人离异后并无联系,受害者却仍然无法摆脱“24条”的沉重诅咒;2.9%的恶意举债方已再婚生子重获新生,而受害人却依然受困于该段失败婚姻带来的无尽噩梦。

  

  

  

  

  

  调查显示,这些“24条”受害人被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涉案债务,100%均由前配偶方超越日常家事代理权恶意举债、不当举债却未知会受害人造成,实名被试访谈显示,并不存在所谓假意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况。参与实名调查的“24条”受害人群对涉案借款毫不知情,只能对涉案借款用途进行多元推测。诉称涉案债务特征显示:46.1%的举债方有赌博恶习,债权系赌债,受害人却举证不能或举证不被认可;25.7%的涉案诉称债务,为举债人用于“包二奶”或“养小三”;36.6%的涉案诉称借款为举债方恶意挥霍;26.2%的涉案诉称债务为虚假债务、涉案诉讼具有虚假诉讼特征;17.9%的涉案诉称债务,虽为举债人签字,实系为他人担保;仅25.5%的涉案诉称借款可能用于经营。根据多元选择分析,债权人与举债方关系中,56%为朋友、同学,22.2%为举债方亲戚,23.4%为合作伙伴,却在借款过程中隐瞒作为配偶的非举债方,助长甚至串通制造恶意借贷;53.6%的债权人为职业高利贷者,利用多种花样将非法利息合法化,既收取高额利息,又未履行纳税义务,还经常涉及暴力逼债;4.7%的涉案诉称债权人与举债方系婚外情人关系,恶意特征明显。“24条”保护的债权,多数并非善意第三人之债。

  

  

  

  

  

四、“24”舆情从审判到执行环节步步催化

  由于“24”条预设推定夫妻共同债务的立场,致使多数受害人身为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分别遭遇过不同程度的司法不公:从合理的鉴定申请、调查取证申请屡被驳回到实名举报法官后遭遇司法报复等等,不一而足。参与访谈的实名被试中,成功申请到法院调查令的受害人十不足一。针对实名被试的个案访谈充分显示,“24条”受害人在诉讼过程中,还存在再审申诉、抗诉立案难等问题。部分受害人涉案诉称举债,发生于分居期间甚至离婚诉讼期间,但分居举证很难被认可。

  2017年0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两款补充规定以及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后,围绕“24条”引发非议最大的两点: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认定问题与举证责任分配的倒置问题,依然未能解决。补充规定未出台前,如能证明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的,如能证明举债人借款用于赌博、吸毒等非法用途的,法院本就不予支持。其间难点,恰恰在于违背日常经验逻辑“证无不证有”的强人所难。如今,即使新增两款补充规定和相关通知,“24条”受害人依然苦于举证不能。2017年03月01日以来,全国各地均有受害人因此继续纷纷败诉。办案法官依然倾向于机械适用“24条”及其补充规定,对积极作为、排查真相的担当意愿和甄别力度依旧不足。

  

  不仅如此,由于87.8%的“24条”受害者正处于50岁以下“上有老下有小”的人生压力期,70.7%的受害者在房产被执行、工资被冻结的境况下,依然需要抚养未成年子女,同时又无法得到前夫(妻)分毫抚养费,孤儿寡母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甚至还要遭遇无良债权人上门催逼、暴力讨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得不到保障。部分受害人自身或子女患病,苦于无钱不能治疗。结合本调查者2016年以来针对“24条”受害人群的访谈,对照数据可以看出,涉案诉讼发生后,受害人的个体职业生涯发展,普遍遭遇停滞或倒退,而且存在社会学所谓谴责受害人现象,女性受害人更容易遭遇歧视性回应。受害人群体极度缺乏有效的社会支持系统,部分受害人表现出创伤后应激反应,亟待给予必要社会支持和适当政策救济,避免催生极端个案和极端事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大局。

  

  制定“24条”,本意在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债权人,但从施行13年来的各地实践情况看,明显导致权利义务失衡和社会导向发生重大偏差,容易导致夫妻一方为一己之私滥用日常家事代理权,恶意侵害另一方合法权益。1130位“24条”受害者群体的问卷调查显示,适用“24条”被判连带巨债的受害者案件特征鲜明:67.3%的受害人涉案诉讼呈现多案齐发现象,包括大量同一债权人起诉的多案齐发现象;71.5%的受害人涉案诉称金额大于50万元,其中51.6%大于100万元;68.7%的受害人涉案诉称借款利率月息在2%以上。涉案案件数及涉案金额之大、利率之高,明显均超出夫妻日常生活所需,并且违背日常经验逻辑和公序良俗原则。

  1130位受害者中,有700位受害者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对700名受害者执行状况的调查统计结果显示:59.9%的受害者已被(或将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56.3%的受害者离婚后个人工资已被(或将被)执行;48.6%的受害者婚内房产(甚至惟一住房)或车辆被查封或执行;18.9%的受害者个人婚前房产(甚至惟一住房)或车辆被查封或执行。更有甚者,5.3%的受害者因为被莫名连带,还在执行过程中遭遇拘留。在这里,荒诞的是:非举债方对涉案诉称借款既不知情,又无合意,更未受益,那么又何来的失信可言?

  

  

  针对700位受害者已经进入执行阶段的案件汇总显示:35.7%的案件一审结束后未上诉,后续实名被试访谈显示受害者或因法律知识不足,或因被故意缺席审判不知被起诉,或因无法支付高额诉讼费用等;29.6%的案件二审败诉,36.9%的案件正在申请再审或再审、重申中或是申诉、抗诉已被驳回;18.7%的案件正在执行异议中或执行异议被驳回,司法救济途径沦为纸面安慰,就实际效果而言,形同虚设。这些案件,审理过程中耗费受害人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耗费大量司法成本,却仅有1.7%的案件成功翻案。与此同时,78.4%恶意举债方资不抵债或恶意逃债,导致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后根本无处追偿。本末倒置的反向追偿,令救济程序彻底虚化。

  

  令人尤为感叹的是,“24条”久拖不废,引发的司法乱象越来越纠结复杂,浪费的司法资源牵扯面越来越广,直接或间接催发、衍生出的连环诉讼越来越纷乱如麻。有的“24条”受害人,由于涉诉案件属于多省或多地的多案连环齐发,有的案件直接涉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有的案件系由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有关的案件衍生而来,这样的衍生案件不是受害人的主要诉讼,与“24条”本无直接相关,但却是由多家跨省或跨管辖地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案件的债权人及其执行法院争夺执行标的而引发。这种连环诉讼,属于由“24条”相关案件引发、衍生的一类特殊案件现象,值得关注追踪。

五、维权舆情凸显的法治与民生隐患

  鉴于“24条”催生制度性、群体性错案,业界良心专家强调指出,从法理和实务层面剖析,“24条”内容和逻辑结构存在“三大错误”:以“婚姻关系”作为推定夫妻共同债务根据的理论基础错误;无条件保护债权人的立法目的及其范围错误;举证责任分配错误。

  长期从事家事审判的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高级法官王礼仁一语道尽“24条”的适用效果:助生虚假债务,坑害无辜良民,而运用“24条”和“内外有别论”判决的案件,申诉上访的多,再审改判的多。同时针对“24条”保护交易安全的认识误区给予有力澄清,指出夫妻协议逃避债务和分别财产制债务等问题,在《婚姻法》第19条、《婚姻法》解释(一)第18条、《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以及《合同法》第74条中均有规定,废止“24条”并不影响对善意债权和交易安全的有效保护。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检察院检察长、原天心区法院院长马贤兴,关注债权规范问题多年,在“24条”问题上始终积极探索、坚持实践破局之道,2017年03月并因此荣膺“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殊荣。他多次撰文指出,法律性文件和司法裁判以法律的名义和国家强制力介入、保护一些实体上和形式上均不规范的债权,不仅浪费司法资源,更为严重的是给社会形成不良导向,致使非法债权、虚假债权、不当债权、不慎债权、瑕疵债权、有争议债权通过司法裁判转化为合法债权,并因此令司法公信与权威蒙受损害。

  

  玻璃瓶困境说:貌似光明一片,实际被困瓶中的勤劳小蜜蜂,也只能瞬间变成没头的苍蝇,走投无路。“24条”规定的例外情形和举证分配反常理化,两种例外情形并不符合国情,救济程序沦为纸面安慰。

  

  岔道困境说:车到岔口继续前行,往右可能碾死三人,往左可能碾死五人,杀三保五的功利主义价值观不是立法与司法该有的选择,明智选择应是在岔道前及时踩下刹车。

  由于“24条”以“婚姻关系存续”时间为判案前提,与《婚姻法》第41条“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为前提的判案标准相矛盾,导致同类案件出现“同案不同判”甚至判决结果完全相反的情况,为司法寻租提供可乘之机,甚至许多恶意债权、职业高利贷等追逐非法利益的非法债权人借此坑害无辜不知情配偶一方,造成严重的法治与民生隐患。

  1、“24条”引发的司法乱象,有损司法公正权威,破坏社会中间阶层的法治信仰。

  “24条”暴露出的司法乱象,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它违背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要求;违背公平公正的法治精神、合同相对性原则,违背日常经验逻辑和公序良俗原则,导致社会中间力量及其父母、子女三代人对法治信仰产生怀疑,对党和政府失去信任。

  2、“24条”致众多无辜配偶及其子女陷入生存绝境,催生无辜因讼致贫的新赤贫人群。

  当前“24条”有违公平正义的残酷性在实践中已越来越凸显且已失控。由此催生出的无辜“被负债”奇葩极端案例层出不穷:审判阶段,“白富美”结婚两个月“被负债”上千万,离婚十年后“被负债”,七旬老人“被负债”,前婆媳或母女两代“被负债”等等。执行阶段,婚前多套个人房产被执行,再婚家庭共同财产被执行,癌症患者医保账户被查封,唯一住房被执行而一夜失去家园,未成年子女被列入失信名单,直接执行追加屡禁不止,跳过举债方直接执行非举债方等等。受害人在不知情、无合意情况下无辜“被负债”、被执行而一夕致贫,更有大量受害人遭遇诉前保全、缺席审判,甚至诉讼费都无力支付,却无从申请法律援助,被迫丧失诉讼权利等等,种种匪夷所思现象层出不穷,催生出无辜因讼致贫的新赤贫人群,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总目标的实现带来新难题。

  3、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场合多次谈到要“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强调“家庭的前途命运同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紧密相连”,但“24条”令人无法防范的婚姻“共债”陷阱,使年轻人谈婚色变而出现“恐婚族”,危害我国婚姻家庭安全和社会健康和谐发展。

  4、严重影响中国法治建设的国际形象。2016年以来,伴随“24条”受害群体日趋庞大,少数民族受害人日渐增多,在华外籍受害人和旅居海外受害人开始发声,这些人生活工作圈子的多民族、多国籍人士反映强烈,同时伴随海内外媒体聚焦24条话题和因“24条”被负债群体,相比台湾地区对夫妻债务“共债共签”的修改完善,我国“24条”司法弊端若不及早修正,不仅对内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而且势将有损全面依法治国的国际形象。

  必须说明的是,本调查报告的统计数据资料,由于来自网络问卷调查实名填写志愿者,导致被调查对象群体明显集中在各地城市白领女性阶层。这部分人群,维权意识强,敢于向不公正命运抗争,无论依法维权,还是填写问卷,态度都更加勇敢积极。试想一下,在极度欠缺对维权行为予以支持的文化心理与社会环境中,在网络尚未普及的农村偏远地区,在不会上网、不具备条件上网的人群中,在受教育程度不高的农村外出务工、经商者中,在婚姻中依附关系更加明显的广大农村留守妇女中,究竟又隐藏着多少不为人知的辛酸受害人呢?“24条”问题的普遍性和严重性,确实已经不容社会各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继续无视这一严肃议题。

六、代表委员破解困局的提案努力

  最近几年,各地均有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不断接到“24条”受害人的实名申诉,接到法律专业人士关于“24条”危害问题的情况反映,连年陆续带到全国“两会”上,呼吁修正“24条”。仅以2017年03月全国“两会”为例,来自15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提出修正“24条”的代表建议、议案或委员提案。

  全国政协委员、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主任施杰率先提出委员提案,建议应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予以明确,同时建立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明确家事代理权限,建立大额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制度。他在提案中建议,在界定夫妻共同债务时,应当按《婚姻法》41条进行界定:要以夫妻共同举债的合意为要件;要以夫妻双方是否分享到债务带来的红利作为界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

  全国人大代表在关注“24条”危害、呼吁修正“24条”的问题上,一样当仁不让,踊跃争先。2017年03全国“两会”上,广东、广西、安徽、云南、上海、河南、贵州、浙江、江苏、福建、湖南、山东、黑龙江等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各界代表均有提出代表建议、议案,呼吁尽快修正“24条”。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建议修改“24条”,确定离异配偶只应在分取共有财产范围内对另一方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并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家事代理制度和适用范围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生活所需导致的债务应由离异夫妻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从维护社会和谐与家庭稳定角度出发,建议规范债权,减少恶意虚假诉讼的发生。

  全国人大代表、广西大学教授陈保善建议:“24条”可考虑修改成“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债权的,若为夫妻日常生活需要,可按共同债务处理;比较重大的或非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由夫妻共同签字认可或事后追认才能成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按个人债务处理。”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洛阳市政协副主席 雪芹教授,以身边发生的真实故事为例,提出自己对于保护女性权益的司法建议。她建议恢复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规定,并对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所负债务,做出有利于婚姻关系中女方的司法解释,确保切实体现宪法和婚姻法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精神。

  在全国人大代表、贵州省文联副主席姚晓英看来,法律理应维护所有个体合法权益,但将夫妻一方举债直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损害的往往是非举债方的实质利益。她建议修改“24条”,明确“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签字”,避免在发生恶意举债之后,再捆绑上一个无辜个体和家庭去偿还。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汕尾市城区工商联副主席翁一岚建议将“24条”修改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提供夫妻双方签字确认共同债务的证据, 或者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此负债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债权人未提供相关证据的,对债务不知情、不同意、未共享利益的夫妻另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徐州市眼病防治所所长李甦雁,2016年就曾提出废除或修改“24条”的建议,今年她建议,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规定为“必须夫妻双方签字”,彻底排除不知情的一方离婚后不得不承担另一方恶意借债的风险。

  全国人大代表、云南省公路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昆明东管理处小喜村收费站副站长铁飞燕,是一位年轻有为的“90后”代表,2017年全国“两会”上,她也就完善“24条”提出建议。同样是来自基层的全国人大代表,浙江杭州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第二汽车分公司的虞纯代表,也就“24条”问题耿直发声。事实上,在“24条”议题上,坚持深入调研、认真履职的全国人大代表,还有广西桂林市文化宫副主任向惠玲代表等等。

  上述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主张,反映了当前社会各界和专业人士针对“24条”修正问题提出的主流意见。作为专业人士,王礼仁法官提出的重构夫妻共同债务正义规则思路更加深思熟虑。

  王礼仁法官认为,法律只能保护善意债权人,不能保护恶意或过错债权人。构建夫妻共同债务规则,应当以家事代理作为理论基础。“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债务”,是家事代理的典型形态;“债权人善意之债”,则是债权人基于夫妻具有家事代理权而产生的合理信赖,是家事代理的延伸形态。据此,债权人主张一方负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时,仍然要坚持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为判断标准,而且债权人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无独有偶,马贤兴检察长对重构夫妻债务规则也苦思良久,他的公开论文侧重于:坚持个人名义举债认定为个人债务为原则,认定共同债务为例外。同时,他主张建立夫妻个人债务利益分享后的正向追偿救济机制。

七、皆大欢喜各方共赢破解困局

  历经各方不懈沟通,最高人民法院意识到“24条”存在问题,可惜的是出台的补充规定未能抓住问题本质,没能解决举证责任倒置的根本问题,没能解决推定共同债务的预设立场,因而也无法破解继续催生极端个案的困局。尤其伴随年中执行攻坚的加剧,由审判环节引发的社会矛盾,在执行阶段不断放大、累积压力。

  事实上,在这个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无须继续背书24条,因为13年前出台“24条”可以说并不存在错误。13年前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情况,跟如今相差甚远。首先财产转移的方式早己超越“24条”认定的夫妻恶意串通转移财产逃债,越来越呈现多样化和境外化特征。与此同时,法律“双刃剑”另一面的残酷性已越来越凸显且已失控。由于离婚率日渐高企,越来越多在婚姻中本已犯有严重过错的夫或妻一方勾结他人,利用“24条”作为犯罪工具,以婚姻名义蓄谋恶意侵占另一半财产,利用合法诉讼形式将大量恶意债权、非法债权、虚假债权、瑕疵债权“洗白”。在由此催生的一系列冤假错案中,从婚姻破裂的方式,到民间借贷方式日益无门槛化的恶性泛滥,再到网络赌博、色情、投机泛滥等等带来的取证困难,甚至到财产转移方式日益多元化、境外化等等与转型时代伴生的种种失序现象,才是问题激化的根源,最高法院全面调研早日修改,让司法解释与时俱进,是司法改革以小见大的现成抓手。如能早日达成主动废止或修正,不仅受害人会感恩,而且专业圈会称赞、舆论界会叫好,相关各方共赢皆大欢喜,何乐而不为?

  “24条”受害人中,由于女性占据绝对多数,导致应对接访的各相关机构人员容易忽略受害人行为选择的决绝性,意识不到受害人走投无路处主观上垂死挣扎、困兽犹斗的创伤心态和客观上无辜被负债、人生与职场尽毁的现实生存困境。只有理解“24条”受害人群体创伤心理的特殊性,才能理解为什么当务之急是区分长远修法和眼前出路两个层面问题,给出切实出路,确保避免继续催生极端个案和防范极端事件。

  目前阶段,全国妇联和一些案发大省的省市妇联对“24条”问题的严重性,认识已经到位,但是也有一些省妇联认识不足。就最高法院和各省高院而言,认识不到位还是比较普遍的。这种认识不到位,表现在对依法依规的个人信访、个案登记、零星反映不够重视,或者推搪、敷衍有余。

  这种正常的个人性质的依法依规逐级反映和个案求助石沉大海,直接导致受害人群体越来越绝望,转而倾向于寻求非理性更激烈的维权鸣冤策略。2017年04月底,本调查者开始公开上书呼吁消化存量、避免增量时,曾经预判2017年06月底面临上半年结案压力,恐怕届时审判与执行环节,均有可能催生、激化一些个案矛盾,从而加剧这一问题引发的对立情绪和社会矛盾,影响金秋盛会之前的和谐稳定大局。如今4个月时间转眼过去,目前阶段各省高院和最高法院均面临越来越大的群访压力,就是明显可见的例证。

  既然现实确实存在这么多非举债方受害人,无合意、没签字、不知情、未受益,那么就必须要正视问题,从长远之策和当今之计角度,区分长远修法和眼前出路两个层面,有针对性因应,给出相应破解之道。

  目前阶段,网上自发聚集的受害人有2000人左右。这2000人中,千人左右一审或者二审尚未结束,属于避免增量阶段,需要审慎查明事实,针对离婚夫妻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注意认定共同债务标准回归婚姻法41条,通过指导性案例和实施细则文件方式明确不得直接适用“24条”,明确区分不同环节由债权人和举债人负责举证,对共同债务认定以实际举证受益部分为限,即可有效化解矛盾,避免继续催生极端个案。另外的千人左右进入执行程序,属于消化存量阶段,其中:已经执行完毕的部分受害人,重点诉求是要求脱黑,解除失信被执行名单,要求给予迈向新生的机会。另外,执行阶段有少数金额小不影响迈向新生的受害人有认命心态,只要不入被失信名单、不司法拘留、不查封医保卡、不拍卖唯一住房,就属于可以协商解决的。至于金额大、利率高、冤情深的受害人,坚持不懈提申诉、提抗诉,这些人需要给予绿色通道创造再审、提审、重审便利,保证落实执行异议申请和异议之诉权利。

  区分不同人群采用有针对性的政策救济和司法救济,是可以有效化解矛盾达成皆大欢喜局面的,分散到30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各个市县,其实翻案压力并没有预期大,最高人民法院完全不必担心这一点。事实上,更需要的是最高人民法院表现出对话的诚意、调研的诚意、纠错的诚意,而不是任由当初参与“24条”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人员继续狡辩“‘24条’的规定秉承了《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

八、将司法改革进行到底的对策建议

  过去史书上说,天子畋猎,网开一面,三驱而止,以示仁治天下,宽仁有度,德刑相辅,处处强调社会治理要注重给特定群体以出路,用法度引导、彰显德化天下的目的。

  2017年08月10日,一起安徽省高级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疑难复杂、适用法律存在争议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开庭。安徽省高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薛江武依法出席法庭,作为省级检察院检察长、大检察官出席民事抗诉法庭,这在全国尚属首例。究竟是什么样的案件值得惊动省级检察院检察长出庭抗诉?原来,正是社会各方关注焦点的夫妻共同债务案件。

  新闻一出,不仅各大央媒正面报道、各大网站大幅转载,而且社会舆论一片叫好。事实证明,司法机关在“24条”议题上,只要愿意作为,完全可以重塑司法公正权威,上可为党中央分忧,下可赢得中间阶层民心,是真正意义上的不负江山不负民。

  中央电视台六集政论专题片《法治中国》近日热播,习近平总书记谈冤假错案的同期声视频,也在这部政论专题片中首度披露。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冤假错案对整个执法公信力带来伤害和影响。我们做纠错工作,就是亡羊补牢的工作。确实,“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向来就是党的工作原则。破解“24条”困局需要法律智慧,更需要直面民生疾苦、坚持司法为民的担当。就“24条”引发的乱象,许多立法与司法界专业人士呼吁中央及相关部门的领导尽快组织调研、落实早日废止,重构夫妻债务规则,维护家庭伦理秩序,捍卫司法公正权威,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1.恳请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尽快成立司法改革问题专项工作组,以“24条”问题为突破口,直接在全国开展调研(原参与“24条”制定且至今坚持“24条”没有错的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人员,应在调研组成人员名单中回避),广纳基层法官、律师和法学领域及社会各界相关人士的真知良策(社会各界早有对策建议),及早废止或修正“24条”。

  2.尽快肃清黄松有、奚晓明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腐败流毒,以“24条”问题为导向和契机,深化司法改革,破除最高法院内部阻碍改革势力的干扰,将改革进行到底,对与高利贷利益集团内外勾结,破坏国家金融安全,危害人民群众利益的司法队伍里的害群之马,必须予以严惩,对堵塞言路、欺下瞒上的违纪违规行为,对各相关职能部门的不作为、懒作为、慢作为导致的社会矛盾激化升级和事态日趋扩大化,该追责的坚决追责,维护司法公平正义。

山东梁山经发(1、2)号债权资产项目(梁山经济开发区规划)

  3.避免增量。尽快下发通知或其他文件,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不得机械适用“24条”,必须重事实、重证据,在审理夫妻共同债务案件时,除《婚姻法》第19条分别财产制债务或约定债务外,应当适用没有争议的《婚姻法》第41条处理,科学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在法定程序废止“24条”之前,为避免更多不知情、未受益的无辜者及其子女被逼入生活绝境,停止针对此类案件中非举债方的执行,尽量减轻不良社会影响。

  4、消化存量。消除“24条”形成的“堰塞湖”,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各省高院、检察院尽快设立“24条”司法救济绿色通道,为无辜者启动再审、重审等程序提供机会,切实保障受害人合法诉权;对简单套用“24条”裁判、当事人反映强烈的生效法律文书,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复查和再审。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5、对当前愈演愈烈的“24条”维权人群诉求,宜疏不宜堵,更不宜简单粗暴生硬打压。由于受害人涉及多民族、多国籍,直接影响国内稳定大局和对外国际形象,必须尊重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必须开启解决问题的对话通道,避免人民内部矛盾激化为严重的社会群体性事件,以利于党的19大召开前社会的安定和谐。

  来源:法律观察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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