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兴顺农业投资债权转让政府债定融(四川兴顺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昨日,本号发布《【重磅】上海P2P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一文,今对其进行逐条解读。
来源:《互联网金融风向标》
《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评析
引言
上海市金融办于2017年06月01日下发关于公开征求对《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或“新规”)意见四川兴顺农业投资债权转让政府债定融的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自2016年06月01日起至2017年06月30日),而在2017年02月22日,上海市金融办曾召集上海地区部分网络借贷从业机构,针对《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实施办法(讨论稿)》(下称“讨论稿”)进行内部研讨。本文将对征求意见稿进行逐条解读,并尝试评析一二。
重点分析
《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共计六章四十一条。如果征求意见稿落地执行,将在如下方面将对上海地区网贷行业产生重大影响:
第一,网贷机构合规成本大幅提高。为完成备案登记,网贷机构需要:(1)向公安机关申请获得“信息系统安全审核回执”;(2)对接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实现电子合同存证;(3)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4)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年审报告》和/或《专项审计报告》。而在完成备案登记后,网贷机构还需要:(1)申请增值电信业务许可;(2)完成网贷资金银行存管;(3)接入上海市网络金融征信系统;(4)报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审报告;(5)报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业务合规评估报告;(6)报送具有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信息安全等级测评报告;(7)完成月度、季度报送;(8)提交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仅适用于董监高人员变更及公司合并、分立、重组、持股5%以上股东变更等情形)。该等平台义务一方面将增加网贷机构费用支出,另一方面也将增加网贷机构的时间投入成本。
第二,部分规定将引发网贷行业“剧变”。具体包括:(1)网贷机构实际经营场所应与住所相同;(2)存管银行应在上海市设有经营实体。前述两项要求与目前上海市网贷机构经营实践存在较大出入,可谓此次新规最为明显的两个“反弹点”。
第三,网贷机构制度化建设进程提速。具体可能包括:(1)内控制度;(2)风险管理制度;(3)信息安全制度;(4)客户保护制度;(5)财务管理制度;(6)客户适当性管理制度;(7)客户投诉处理制度;(8)信息披露制度等。该等制度均无行业模板可循,制作难度较大,申请机构需要结合公司自身情况准备该等制度,且往往需要由律师协助完成。
第四,中介服务机构将扮演重要角色。具体包括:(1)会计师事务所,需要由其出具《年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2)律师事务所,需要由其出具《法律意见书》以及年度业务合规评估报告;(3)具有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资质的专业机构,需要由其出具信息安全等级测评报告。此外,该等中介服务机构还有可能作为外部专业人员辅助区监管部门开展监管工作。
第五,“无证经营”将面临严法规制。对于未取得备案登记或被注销备案登记但仍实际开展网络借贷中介业务的机构,将直接按照《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处理,而该部法规的适用,一定程度上无异于将网贷机构“无证经营”与“非吸”等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划上等号。
逐条解读
解读:
本条言明立法宗旨及法律依据,包括718指导意见、817网贷管理办法等。相较于讨论稿发生三处实质性变化:
1.在保护对象中删除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该点变化颇为微妙。
2.删除“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的投融资需求”。
3. 在法律依据中删除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银监办发[2016]160号)。
解读:
本条确立了“属人管辖”原则,规定了新规的适用范围及对象,应当符合如下四个条件:(1)注册在上海市;(2)主体为公司法人;(3)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4)法律法规无另行规定。基于该四个条件,排除了新规对如下三类网贷机构的适用:
1.注册于上海市以外,同时将公司实际办公地设于上海地区的网贷机构。
2.有限合伙企业、自然人等非公司法人主体运营的网贷机构。
3.网贷机构运营主体(无论是否注册于上海市)设立于上海的分支机构。
本条可能引发如下问题:
分支机构为何不纳入适用范围四川兴顺农业投资债权转让政府债定融?在此语境下,分支机构可以分为两种:(1)上海网贷机构在上海设立的分支机构;(2)非上海网贷机构在上海设立的分支机构。从条文来看,该两种分支机构均不适用本法。可能出现的极端案例是:如果上海和北京的网贷规范均排除对分支机构的适用,上海A网贷机构在北京开设了一家分公司a,上海和北京的监管机构都将无法依据地方规范对a分公司行使管辖权(因为按照此次新规条文,并无涉及监管部门对网贷机构分支机构监管权限的相关规定)。为避免该类极端情况,建议将分支机构纳入管辖。
解读:
本条再次重申了817网贷管理办法确立的四条“红线”:(1)不得提供增信服务;(2)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客户资金;(3)不得非法集资;(4)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解读:
本条主要涉及四点:(1)公司治理与制度;(2)股东背景;(3)高管从业经历;(3)从业人员专业能力。如参考当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实操演变,随着网贷机构备案工作的开展与行业监管的愈发成熟,今后不排除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网贷机构高管人员、从业人员专业能力等提出“监管口径”要求。
解读:
相较于讨论稿,本条增加了会同部门“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本条无实质性内容,不作评述。
解读:
本条第一款确立了各监管主体的监管职责,基本与817网贷管理办法的规定一致。特别需要注意的是,随着《网络安全法》于2017年06月01日生效实施,网贷机构作为“网络运营者”,需要重点关注数据保护、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实名制等,在此不展开论述。
本条第二款明确上海市各区政府为辖区内网贷机构管理第一责任人,实践中上海市网贷机构监管权限仍将下放至区一级金融办,区金融办将作为本次征求意见稿所称的“区政府明确承担监管职责的部门”。
解读:
1.本条第一款在讨论稿第六条第三款基础上修订而成,相关表述从讨论稿中的“组织专门力量”调整为“配备专门力量”。结合当下上海地区互联网金融监管实践,各地金融监管部门普遍存在人员短缺的“粥多僧少”局面,实践中进行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时,往往会由市金融办牵头,从各个区政府下相关部门(包括财政局、金融办、工商局等)临时抽调人员配合辖区整治工作。“配备”一词表明,上海地区网贷机构的监管部门及人员配置将趋于常态化、专职化。
2.本条第二款系新增内容,与当下上海各地区开展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工作的做法一致,新规支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聘请诸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为区内网贷机构监管工作提供专业服务。
解读:
1.相较于讨论稿,区金融监管部门对备案申请材料的审查手段增加了“信用核查”、“部门会商”两项。
2.总结网贷机构在上海地区的备案流程,具体如下:
(1)已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的网贷机构完成整改成为合规类机构;
参考条款:第十一条第一款
(2)网贷机构准备备案申请材料并向区监管部门递交;
参考条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3)区监管部门在申请材料齐备时受理备案申请;
参考条款: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
(4)区监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50个工作日完成对新设网贷机构/已设已经营网贷机构申请材料的审查,审查期间区监管部门可要求网贷机构补正申请材料(补正时间不计入40/50个工作日时限);
参考条款: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
(5)申请材料通过区监管部门初步审核后在指定媒体(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1个月(公示时间不计入40/50个工作日时限);
参考条款: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
(6)公示期满未发现不合规情形,区政府出具明确意见,该意见随同申请材料函送市金融办(意见出具所需时间、函送时间无时限规定);
参考条款:第八条第三款
(7)市金融办收到区政府书面意见并征询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后,认为申请网贷机构符合备案规定的,予以办理备案登记并向社会公示(该阶段时限分别为新设网贷机构40个工作日,已设已经营网贷机构50个工作日)。
参考条款:第八条第四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3.总结新规相关条文规定,上海地区网贷机构完成备案登记用时将为:
(1)新设网贷机构用时= 申请材料准备时间+ 申请材料递交时间+ 区监管部门材料齐备查验时间+ 申请材料补齐时间+ 区监管部门初审时间(40个工作日内)+ 申请材料补正时间+ 1个月公示期+ 去政府出具明确意见用时+ 函送市金融办用时+ 市金融办复审及询证意见用时(40个工作日内)
(2)已设已经营网贷机构用时= 区内整改通过用时+ 申请材料准备时间+ 申请材料递交时间+区监管部门材料齐备查验时间+ 申请材料补齐时间+ 区监管部门初审时间(50个工作日内)+申请材料补正时间+ 1个月公示期+ 去政府出具明确意见用时+ 函送市金融办用时+ 市金融办复审及询证意见用时(50个工作日内)
综上,可以预见的是,上海网贷机构为完成备案登记,将不同程度经历一个漫长之旅。
解读:
本条遵循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第二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及精神,即备案登记仅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网贷机构的登记、公示并建立相关机构档案的行为,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解读:
在讨论稿相关规定基础上,本条发生如下实质变化:
1.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新增了网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ICP备案号”、“服务器所在地”信息要求,并将“业务范围”调整为“经营范围”;
2.本条第一款第四项删除了“主要业务模式说明”;
3.本条第一款第五项所指个人股东不再特指持股5%以上的个人股东;
4.本条第一款第六项增加董监高个人简历、学历资料要求;
5.本条第一款第七项要求住所与实际经营地一致,而讨论稿对应要求为“相同或在同一政府辖区内”;
6.本条第一款第十项将“保安总队”改为“部门”,且删除了讨论稿中的“三级”网安表述。
本条中存在如下问题并需要进一步释明:
1.本条第一款第六项所列高管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风控、法律合规、稽核审计部门负责人,该等高管岗位中哪些为必须设有的岗位,有待明确。类比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业协会明确要求申请人高管人员必须包括法定代表人及风控负责人。
2.本条第一款第十项所称“符合国家网络安全相关规定和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需要进一步释明安全等级的具体级别。
3.本条第一款要求的股东、董监高信用报告,新规不再要求该信用报告由“第三方征信机构出具”,鉴于国内征信立法尚处于初级阶段,且个人征信牌照迟迟未能实际落地,实践中常见的央行征信中心提供的个人/企业信用报告是否能够满足新规要求,有待进一步释明。
附:
央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介绍https://www.pbccrc.org.cn/zxzx/grzx/201310/f4df4e51761540b7b5e9c71eadb8a50c.shtml
央行征信中心企业信用报告介绍
https://www.pbccrc.org.cn/zxzx/qyzx/201401/9a0174cc87ca4176ac9f8db05789a3ac.shtml
此外,根据该条,从业机构需要重点关注如下要点:
1.申请机构股东不得存在股权代持情形,实操中往往需要由股东出具《无股权代持承诺函》。
2.申请机构个人股东、董监高需由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3.申请机构住所需与实际经营地相同,该点要求对当下从业机构影响甚大。
4.申请机构需要与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签署合作协议,对接合同存证事宜,目前主流的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为法大大、上上签。以上上签为例,一般做法是,上上签提供外接接口,平台原有注册借贷流程不受影响,在签名和确认环节调用外接接口,完成电子签名和存证,可见,合同存证往往伴随着电子签名的制作与使用,同时上上签参考价格为8万元对应10万份合同存证,具体价格可协商。
解读:
本条系关于已设已经营网贷机构申请备案登记的相关规定,在申请材料提供方面,该类网贷机构需进一步提供本条第二款所列材料。从业机构需重点关注如下:
1.本条第二款第二项所列“公司信用报告”,央行征信中心提供的企业信用报告是否符合该项要求,有待进一步释明。
2.需要由中介机构出具的材料包括:(1)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审报告;(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解读:
本条系关于区监管部门、市金融办审查网贷机构备案申请的时限规定,相关解读可参见本文第八条的相关解读,此处不再赘述。
解读:
本条系关于合规经营承诺书的相关规定,相较于讨论稿并无实质性变化。合规经营承诺书的承诺内容涵盖(1)合规经营;(2)接入系统并同意报送、上传各类数据;(3)同意备案登记及报送材料予以公示;(4)数据、资料报送及时真实准确且完整;(5)接受监管、同意整改等五项内容。此外,该承诺书的盖章、签署方将包括:(1)申请机构本身;(2)持股5%以上股东;(3)董监高。
解读:
本条系关于中介机构出具意见书、报告的相关要求及规定:
1.法律意见书。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寻求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作为网贷机构备案登记要件材料的做法,与近年来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做法颇为相似。从新规全文来看,无论新设抑或已存续网贷机构,均需要该《法律意见书》,就该条所列法律意见书之内容,在“申请材料真实性”、“运营基本设施”、“相关制度”、“业务模式合法合规情况”方面,均无“行业通范”可循,具体如下:
(1)申请材料真实性。就律师非诉业务实践而言,关于任何材料或证明文件的“真实性”结论均需要依托于“某几项假设前提”,律师核查申请材料真实性的难度极大且核查手段极为有限。
(2)运营基本设施。该项核查要点可能指向网贷机构的办公场所硬件条件、办公设备、公司部门及人员设置、网络安防与应用级灾备系统设施以及数据与信息保护等。
(3)相关制度。该项核查要点可能指向网贷机构各项公司风控及项目管理制度,具体可能包括:①内控制度;②风险管理制度;③信息安全制度;④客户保护制度;⑤财务管理制度;⑥客户适当性管理制度;⑦客户投诉处理制度;⑧信息披露制度等。该等制度均无行业模板可循,制作难度较大,申请机构需要结合公司自身情况准备该等制度,且往往需要由律师协助完成。
(4)业务模式合法合规情况。实践中,网贷机构业务模式多样,基于《网贷管理办法》:①言之凿凿“直接借贷”;②禁止特定类型债权转让;③较为严苛的混业禁止,同时结合目前国内各地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之近况,网贷机构之业务模式是否仍仅限于狭义的“直接借贷”,尚无明确的监管意见定论。换言之,“超级放贷人模式”、“机构债权转让模式”等,仍有较大的市场空间。因此,以“债转模式”为典型代表的各类业务模式,在目前旺盛的行业需求与不置可否的监管态度之下,实难发表明确、无保留的律师意见。
总体而言,就该条第一款所言之《法律意见书》,无行业标准,无通范模板,尚无相关指引,具有较大的“可创造性”,且进一步加剧了律所在出具《法律意见书》时的“工作难度”与“工作强度”。如何平衡好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寻求律所背书诉求与执业风险考量下的保留性律师意见发表,有待于更多备案登记案例的积累与积淀。
2.专项审计报告。该报告仅针对已设已经营网贷机构出具,审计内容及审计意见应涵盖:
(1)客户资金存管,鉴于新规明确了“备案登记”为“银行存管”之前提,专项审计报告中的“客户资金存管”不宜限于“网贷资金银行存管”。
(2)业务经营数据,具体将包括资金规模、客户数量、逾期情况、待偿金额等。
(3)信息披露,具体将包括业务数据披露以及借款项目信息披露等。
(4)内控制度,具体可能包括①融资项目开发与尽职调查制度;②融资项目内部审批制度;③融资项目贷后管理制度;④反 制度等。
与《法律意见书》类似,网贷机构《专项审计报告》无行业标准,无通范模板,尚无相关指引,有待实践案例的积累与积淀。
3.本条第三款明确了《法律意见书》与《专项审计报告》3个月的有效期。
解读:
本条较之于讨论稿,发生了重大变化:
1.关于增值电信业务许可。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表述较之于817网贷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款、《银监会备案指引》第十三条相关表述,发生了较为明显的变化,行文采取了“涉及……的,应当……”的格式,即,如果不涉及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则无需申请相应的业务资质。简言之,该等语句表述从文义理解来看,等同于将“是否涉及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交由了网贷机构自行判断,仍然将实践中的网贷机构业务分化为“涉及增值电信业务”与“不涉及增值电信业务”两类。如笔者此前在其他文章中反复论述与分析,目前尚无关于网贷机构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相关细则/指南,网贷机构所涉及的增值电信业务类型具体指向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还是信息服务业务,抑或属于该两类业务的混合,尚无定论,但网贷业务需要申请增值电信业务许可是有行业及监管共识的,此次新规关于增值电信业务许可的条款表达,易引发条文误解,建议作出修改。
2.关于存管银行的选择。本条第二款对存管银行提出了三项要求:
(1)应为商业银行,具体可提供存管服务的主体将包括全国性商业、城市商业银行以及农村商业银行等。
(2)符合相关条件,我们理解该要求系指向银监办发(2017)21号《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第三章的相关规定。
(3)应在上海市设有经营实体,经上海市金融办相关人员进一步释明,此处“经营实体”包括总行、分行、支行三类,存管银行在上海市设有三类中的任何一类,即满足本款规定。
本款规定如正式落地,将对目前网贷资金银行存管实践造成重大影响。无论上海地区监管部门是否出于属地监管便利性考量,抑或出于其他考量,笔者建议针对该款新规多作斟酌,因为该款规定的落地,意味着实践中大量在上海无分支机构的银行将不再具备在上海地区从事存管业务的资格,同时业已签署银行存管协议甚至已上线银行存管系统的平台,将被迫面临存管银行对接的“二次征程”。在上海设有经营实体的商业银行,多为大型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部分规模较大的民营银行和城商银行,该等银行缺乏进入网贷资金存管业务领域的动力,又具有颇为繁复曲折的内部过审机制,难以成为网贷资金存管业务的有力服务方,存管银行属地管辖的实施将加剧上海网贷机构完成银行存管的难度,进而抬高网贷机构的运营成本,而该等成本又将或多或少转嫁至平台用户,对上海地区网贷行业发展难言“利大于弊”。
附:商业银行银监会官方查询渠道,读者可查阅商业银行名录并进入银行官网查询银行分支机构设立情况。
网址:https://www.cbrc.gov.cn/chinese/jrjg/index.html
解读:
相较于讨论稿,本条增加第二款规定,即针对(1)变更法定代表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2)分立、合并、重组,或变更持股5%以上的股东情形两种情形,需要提交《法律意见书》。而对《法律意见书》的具体内容及要求,有待后续出台业务细则及指引。
解读:
本条无实质性内容,不作赘述。
解读:
本条所称“本市网络金融征信系统”,是否指向上海资信有限公司的网络金融征信系统(NFCS)有待进一步明确。而“条件成熟时”往往意味着“遥遥无期”。
解读:
本条无实质性内容,网贷机构可在相关协议中进行条款安排以符合本条的要求。
解读:
本条明确提出了“客户适当性管理制度”要求。第二款系对817网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复制”。第三款进一步对网贷机构提出了对借款人相关信息进行必要审查的要求。相较于讨论稿,针对借款人的审查,从“严格审查”调整为“必要审查”,二字之差,差之千里,该等变化大幅度减轻了网贷机构的审查难度,松绑了网贷机构的审查义务。
此外,我们考察国内金融领域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相关规定散见于《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八十四条)、《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及第六十三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等。可发现我国已经在多个金融产品市场初步建立了投资者适当性规则体系,但相关规定层级偏低且较为分散,没有形成统一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制度体系。在网贷领域提出“客户适当性管理制度”要求,本质上监管层希望从业机构自行摸索,待形成行业惯例后再行以立法形式跟进。
解读:
本条明确提出“建立客户信息安全保护及投诉处理制度”要求,旨在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强化用户保护。国内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虽然相对滞后且分散,但伴随着“大数据发展”及《网络安全法》的实施,个人信息保护在国内将日趋完善与严格,笔者提请各位读者重点关注《网络安全法》及《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此不予展开。
解读:
本条系关于网贷机构信息披露的要求,且无实质性内容。网贷行业信息披露仍有待配套细则的出台,恰如817网贷管理办法发布时答记者问中所言:“根据行业及部分监管部门反映,在《办法》中对信息披露进行较为详细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且部分指标的设置还有待于行业实践,因此目前《办法》只对信息披露进行原则性规定,银监会拟在后续有关细则中,结合行业的一般做法和监管需要,对行业的相应指标,包括坏账率、逾期率和代偿金额等进行明确定义。”
解读:
本条明确了各监管主体的监督管理职责,相较于讨论稿发生较大的内容调整。本条无实质性内容,不作赘述。
解读:
本条系关于上海地区互金行业自律组织的规定,较之于讨论稿,本条删除了“成立网络借贷专业委员会”内容。本条无实质性内容,不作赘述。
解读:
本条系关于网贷资金银行存管的原则性规定,与817网贷管理办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此处不作赘述。
解读:
本条可视为对817网贷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复制版”,此处不作赘述。
解读:
本条可视为对817网贷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复制版”,此处不作赘述。
解读:
本条主要系关于网贷机构报送义务的相关规定,具体包括:
1.年审报告报送,当年四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年审报告。
2.年度业务合规评估报告报送,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当年四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业务合规评估报告。仅从条文文义理解,笔者认为业务合规评估报告的出具难度更甚于《法律意见书》,因为需要对网贷机构在一整个年度内的业务开展情况的合规性进行评估,从极端角度理解,这意味着网贷机构在一年内发生的所有合作业务、融资项目等均需要纳入评估,不仅工作量极其庞大,且“合规”二字所涵盖的评估范围,难言“边界”。基于此,我们建议市金融办后续针对律所出具的业务合规评估报告内容予以释明,并进一步出台业务指引。
3.信息安全等级测评报告报送,由具有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当年四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信息安全等级测评报告。
4.月度报送,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经营情况统计表、财务会计报表。
5.季度报送,每季度首月10日前报送合规经营情况自评报告。
解读:
本条系对网贷机构评估分类的原则性规定。817网贷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款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评估分类等具体细则另行制定。目前关于网贷机构的评估分类,尚无细化规则,如其最终采取“评级”模式,则将极大地吸引网贷机构寻求“优/A”评级,从而成为平台的“隐性”背书。
解读:
相较于讨论稿,本条系新增条款,无实质性内容,不作赘述。
解读:
本条无实质性内容,不作赘述。
解读:
本条可视为对817网贷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复制版”。根据该条,网贷机构罚则主要包含两层内容:
1.行为,处罚手段包括“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将其违规和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等监管措施,以及给予警告、人民币3万元以下罚款和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
2.犯罪行为(非法集资、 ),处罚手段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
本条系关于网贷机构“被动注销备案登记”的规定,相较于讨论稿,本条第三款可视为对讨论稿中“备案登记后无法取得联系的”这一情形的释明。在本条中,触发“被动注销备案登记”的具体情形均进行了明确列明,此处不再赘述。
解读:
本条系关于网贷机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的罚则规定,相较于讨论稿,删除了“向社会公开”内容,增加了“报送有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表述。此处不再赘述。
解读:
本条可视为对817网贷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复制版”。此处不再赘述。
解读:
相较于讨论稿,本条系新增内容,属于对中介服务机构执业的规定。以律所《法律意见书》及《业务合规评估报告》为例,该等业务执业风险较高,需要在执业过程中充分制作业务文件底稿,保证核查过程留痕。执业风险后果可参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相关律所被警示案例。
解读:
本条无实质性内容,不作赘述。
解读:
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第三条的规定保持一致。
解读:
相较于讨论稿,本条删除了“整改时限一般不得超过2017年06月30日”的要求,结合目前上海地区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分析原因主要有二:
1.上海地区网贷机构数量众多,业务模式复杂,现场检查及整改通知都难以在第二季度完成,何言整改完成四川兴顺农业投资债权转让政府债定融?
2.互金专项整治实践中,未被纳入整改名单的机构不在少数,对于该类机构,需要在后续再行开展专项检查及整改工作,这将进一步延后整改期限。
解读:
相较于讨论稿规定的适用《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6)19号),针对网贷机构的“无证经营”情况,新规明确按照《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进行处理。原因在于作为地方法规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较为笼统,不太具有“可操作性”,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列明了各类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具体情形,且在取缔程序、债权债务清理清退以及罚则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具有较强的适用性与操作性。
解读:
五年有效期对于一个地方法规而言略显“漫长”。本条无实质性内容,不作赘述。
写在最后
行文至此,最后对此次征求意见稿作如下几点评述:
首先,法规名为《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备案管理”基本贯穿了全文,通篇三分之一有余的内容专章详述“备案管理”。此外条文内容还包括不小篇幅的“复制版”条文,多取自于817网贷管理办法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作为地方监管细则,对于诸如“债转”、“直接借贷”、“变相”等概念界定,并无涉及;对于诸如817网贷管理办法中的“应当”、“不得”、“禁止”条款,并无涉及。此为征求意见稿之“憾”。
其次,新规在不少规则设置上与《厦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保持一致,且有其独创性,若干条文闪现“亮点”。如“中介服务机构在网贷监管及备案登记中的引入”、“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接入监管信息系统”以及“接入网络金融征信系统”等,同时新规回避了817网贷管理办法提出“在经营范围中实质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要求,可视为上海市金融办对网贷机构备案管理前“变更经营范围”的松绑。此为征求意见稿之“新”。
再者,新规部分条文与上海地区网贷行业实践存在显著的“背离”,典型如“网贷机构实际经营场所应与住所相同”以及“存管银行应在上海市设有经营实体”两点要求,该等条文的落地实施将对上海地区网贷机构经营及行业发展造成显见的负面影响,建议酌情修改。此为征求意见稿之“盼”。
总体而言,伴随着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工作在全国各地的深入推进,我们欣然于各地监管细则等的陆续“亮相”,尤其“上海”作为行业“发轫”与“热烈生长”之地,其每一个政策的出台都将引起举国关注。国内网贷行业监管将逐渐走出“道路阻且长,不如高卧且加餐”的过往,日趋明朗化、成文化、具象化。此为国内网贷行业之“幸”。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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